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农村科技处 发布时间: 2024-08-22 16:41 文字大小:

鲁科字〔2024〕77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推进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农高区)高质量建设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按照“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要求,聚焦全省农业科技和产业关键领域发展重大需求,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以科技创新引领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布局与目标定位

(一)总体布局

按照“统筹布局、量质并重、协同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产业布局上,立足全省资源禀赋,突出区域产业特色,构建以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传统农业全链条转型升级,以生物育种、智慧农业等新兴产业全方位培育壮大,以生物制造、人工智能等未来农业超前布局的各具特色的省级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在区域布局上,按照全省各地农业产业体量和发展需求,农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的设区的市省级农高区数量一般不超过3家,农业产值低于1000亿元的设区的市一般不超过2家。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布局建设省级农高区25个左右,培育一批农业科技领军企业,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打造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引领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模式。

到2035年,布局建设省级农高区30个左右,打造一批国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培育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现代化大农业产业体系不断完善,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创建标准

(一)规划合理,定位准确。拟创建省级农高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科学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四至地理界线清晰、规模适度,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规划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不少于500亩。

(二)特色鲜明,带动明显。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有一定数量规模大、创新性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导产业年产值不低于30亿元(指申请创建上年度数据,下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力度大、占比较高,能够有效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三)资源集聚,保障有力。与省内外涉农科教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涉农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建有涉农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不少于3个,拥有涉农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不少于3个,建有相应的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投融资等服务平台。

(四)产城一体,全面振兴。与区域城市总体布局和产业特色有效衔接,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协调发展,保护传承和挖掘开发区域农耕文明、传统文化成效显著,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引领乡村振兴新模式,对区域农业发展、周边农民增收和乡村全面振兴具有较为显著的推动作用。

(五)机构健全,机制创新。建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转工作有序高效,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服务机构较为健全;能够有效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起适应省级农高区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新型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

四、创建程序

(一)由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意向,并提报相应证明材料。

(二)省科技厅组织对提出建设意向的园区进行实地调研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牵头编制省级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三)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拟创建的省级农高区进行考察论证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根据省级农高区创建条件和全省建设总体规划择优提出拟批复建议,经有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复。

(四)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省级农高区制定建设实施方案,经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五、管理与评估

(一)期满验收。省级农高区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农高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对照省级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中制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省级农高区,正式挂牌运行;未通过验收的省级农高区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省级农高区资格。

(二)过程管理。通过验收的省级农高区,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管理。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制定符合实际的配套政策,并确保落实见效。省级农高区应按照发展规划做好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绩效评估。依据省级农高区绩效评价指标,省科技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并根据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排名靠后的省级农高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后两名的农高区取消省级农高区资格。

六、支持措施

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农高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高区,其主导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计划,按程序给予支持。

七、附则

(一)本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鲁科字〔202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2.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指标

4.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绩效评价指标

5.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和绩效评价分值测算方法

附件下载:

1.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规划编写提纲.docx

2.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x

3.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指标.docx

4.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绩效评价指标.docx

5.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和绩效评价分值测算方法.docx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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