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2〕178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推广应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和新材料等。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是指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和评价目的,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建评价团队,综合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作出相应结论的活动。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应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接受评价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具备附录1所列条件)。
第四条 评价团队一般由各类专家、行业用户、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人员组成(评价团队人员应当具备附录2所列条件)。
第二章 科技成果分类和评价内容
第五条 科技成果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三类。
1.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理论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专利、学术报告和学术方案等。
2.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具有实践价值的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实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
3.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是指具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
第六条 成果评价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1.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
2.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的优良特性和首创性,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所处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性水平。
3.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新增产值、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创汇、税收,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临市场风险等。
4.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等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
5.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在倡导科学家精神、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规范与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形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设置5个一级指标和20个二级指标。评价方应根据成果类型和评价目的对评价指标进行设置与赋权,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参照附录3)。
第八条 成果评价主要采取同行评价、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市场分析、产品检测、线上工具评价)等,可通过现场评价、网上评价等途径开展。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1.同行评价由从事同一领域研究的专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
2.用户评价由行业用户根据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3.市场分析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成果的市场实际应用效果评价。
4.产品检测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行评价。
5.线上工具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利用信息化评价工具,运用大数据、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等技术与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重大成果实行“小同行”评议,鼓励引入国际“小同行”专家参与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主要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
2.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与同行评议为主,主要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其他价值。
3.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主要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其他价值。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评价委托方(含科研任务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选择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委托开展评价。评价委托方与评价机构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可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包括对成果进行分类、明确评价要求、确定评价标准等)、组织评价、交付报告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评价流程参照附录4)。评价程序具体包含以下步骤:
1.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选择评价方,提交相关评价材料;
2.评价方对委托方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齐全和符合性审查,达到受理要求后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价方案,签署委托合同;
3.评价方根据评价方案确定评价形式,组建评价团队;
4.评价团队开展成果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格式参照附录5);
5.评价方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评价报告盖章后交付委托方;
6.评价方整理归档科技成果评价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评价方应妥善处理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方关于评价报告内容提出的疑问、异议或申诉。
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中的信息应当可溯源。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应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技术筛选、技术交易以及其他决策的参考依据。
2.投融资。作为投融资过程中开展尽职调查的参考依据。
3.科技成果管理。作为政府、高校院所、企业等的科技成果管理参考依据。
4.科技奖励。作为各级科技奖励评审的参考依据。
5.项目管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的参考依据。
6.评审立项。作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委托方应于半年内在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成果登记。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对评价筛选的成果优先纳入成果库,定期发布成果推广清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价方应强化自律,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提升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评价结果、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鼓励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协会、学会等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