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0〕73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落实《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快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打造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平台,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落实《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90号)相关规定,加快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建设,打造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对象,是指按《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鲁科字〔2019〕143号)文件规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四个临床中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批复认定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与临床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评价导向机制,对临床中心批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引导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的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四条 按照《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各临床中心按要求提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评价指标由效益指标、产出指标、过程指标、决策指标4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的11个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构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评价,是指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自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对临床中心开展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一般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绩效评价将结合我省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科技创新重大需求,注重引导,强化产出。
1. 强化功能定位。注重分类指导,引导临床中心结合实际,瞄准国家临床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省分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山东省临床中心四级体系。
2. 突出绩效产出。围绕药物和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绩效产出为导向,引导临床中心不断提高科研产出、临床应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责任和意识。
3. 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4. 注重结果运用。通过绩效评价,对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作出定量评价,为临床中心动态化管理和差异化支持提供依据。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主要程序如下:
1. 管理部门印发通知。确定需接受绩效评价的中心名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发评价通知,部署评价工作。
2. 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各临床中心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组织临床中心开展自我评价,按时提交临床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和所需佐证材料。
3. 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价的中心进行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名左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4. 召开专家评价会议。管理部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组,以会议集中形式听取中心负责同志关于临床中心运行情况的汇报,及现场考察组关于考察情况的介绍,根据汇报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考察报告,形成对各临床中心的专家个人评议意见及专家组集体评价意见。
第九条 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90分的为“良”、60分(含)—80分的为“中”、低于60分的为“差”。
第十条 定期通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优秀”档次的临床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中心,省、市相关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价结果“差”的临床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差”的作撤销处置。依托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新建省临床中心。
第十一条 临床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进行绩效评价,此后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管理部门对临床中心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时,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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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20〕7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