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26-08-21 15:59 文字大小:

鲁科字〔2026〕98号

各有关市科技局,厅管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省科技厅主管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化拓展社会组织“两个覆盖”,全面摸清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结合实际推动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推动党组织负责人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组织须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实行党建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健全落实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推动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等提出意见建议,作为理事会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的重要参考,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细化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和具体流程,强化党组织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有3人及以上的,需按党章规定,经省科技厅社会组织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区分不同类型情况,通过建立临时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形式加强党的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兼职报批工作,不得违规兼职,不得违规取酬,社会组织应协助并督促兼职干部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省科技厅干部(包括退休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对经批准在省科技厅主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省科技厅及时了解其履职表现,社会组织每年将其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省科技厅和干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满两届的,达到兼职年龄界限70周岁的,应当及时辞去兼任职务并办理退出手续。

三、健全内部运行治理。社会组织应健全组织机构,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体系,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以及理事会等执行机构,规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责边界,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健全理事会运行、保障和监督等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民主议事制度,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印章、档案、会员会费、分支机构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等内部制度,依规公开章程等有关信息。强化负责人履职管理与监督约束,厘清决策、执行、监督链条,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防范运行风险。严格依法依规按期换届,不得超职数配备负责人,不得违规任职,不得“带病入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省科技厅加强对拟新任负责人审核把关,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进入换届选举程序。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选任产生的秘书长任期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同一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四、规范业务活动管理。社会组织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章程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等活动,不得以省科技厅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关联性宣传。社会组织须按规定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社会组织举办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等各类活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监管,不得利用影响力或者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会员、市场主体等参加收费活动或者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达标、创建示范、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不得违规授予“大师”或其他牌子头衔,不得随意发布榜单排名、典型案例等并借机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社会组织应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按照要求运营期刊,统筹到基层调研考察,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五、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监管、财务公开等制度,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工作人员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巧借名目套取财政资金。社会组织应规范津补贴、劳务费用发放,不得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各类津补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用,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应直接发放给专家本人。社会组织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资产。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及时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费用报销应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凭证等资料。

六、加强重大事项(活动)报告。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省科技厅年度检查初审结果的重要依据。社会组织换届、大型学术报告会、重大涉外活动等,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省科技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主要参会人员及规模、经费来源及数量、预期目标效果等”。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学术交流为目的,对没有实际效果的活动予以取消,对主题相近的予以整合,对确需举办的,应按照节俭办会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以及组织赴国(境)外研讨交流等,应按规定报有关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涉外活动时应加强各类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的意识形态管理,不得随意发布涉及意识形态和涉外敏感信息。

七、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年检初审不通过、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或移交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近1年未开展活动、未经报批私自开展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三)未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造成重大舆情;

(四)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省科技厅或相关处室名义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六)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支持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鼓励依法依规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参加省民政厅等级评估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发挥好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省科技厅定期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建和业务发展方面的教育培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提升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和创新能力。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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