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6〕43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进一步做好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办法》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本省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第四条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山东发展的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项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所在的单位或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大量引用,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为关键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所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仪器、设备上的主要零件;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等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七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八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第十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应为该项技术的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省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和转化应用时所在的单位或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其他技术,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行业发展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经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应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或者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疑难问题解决中进行重要技术发明或者技术技能创新;
(三)在概念验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活动时所在的单位或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有显著突破,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
2.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
(三)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省科学技术青年奖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科学发现,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重大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其成果得到转化和产业化,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青年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为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提名当年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六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第三十一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出重要对策建议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成效特别显著,推进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三)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本省科学技术发展、国际科技影响力提升等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省科技厅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人事变动需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的同志自然接任。
奖励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承担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工作,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省奖励办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综合评审参评项目和人选的专业、学科等情况,提出各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方案,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议省奖励办关于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处理建议;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九条 《办法》第十三条(一)所称的“专家、学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三)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
(四)近十年以来(以提名年度计算)我省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五)近五年以来(以提名年度计算)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专用项目不接受专家提名。
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一)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央驻鲁和省有关单位以及相关领域学会、行业协会等。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提名前原则上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意见。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学科或行业领域内提名,并充分了解被提名项目(人选)的真实情况。每人可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专家为主责专家。
第四十二条 提名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提名时不能作为同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选,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或者人选的评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依据奖励条件、等级标准提名,如实填写提名意见,明确提名奖种及等级。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四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协调被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所在单位、被提名人选的所在单位公示被提名项目、人选主要情况等内容。单位提名的,还应当在提名单位进行公示。专用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十五条 同一候选人或者同一科学技术内容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六条 已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科技创新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得或者正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再次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再次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个年度。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完成人,再次作为被提名项目的前3完成人须间隔一个年度。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再次被提名须间隔一个年度。
第四十八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影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不含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列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支撑材料;使用多方共有知识产权成果的,需征得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权利人(发明专利指发明人)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者成果,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在未取得许可之前,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 省奖励办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形式审查通过项目、人选予以公示。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评审规则、程序等的制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包括专业初评和综合评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初评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通讯评审参评项目,按照学科、专业划分成若干评审组,实行小同行评审,择优遴选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会议评审参评项目,按照学科、专业划分成若干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投票产生进入综合评审的项目。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青年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专业初评采取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择优产生进入综合评审的人选。
第五十六条 省奖励办组建专用项目评审组,负责专用项目的专业初评工作。
专用项目提名、评审,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
第五十七条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称“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是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或解决我省重点产业发展中重大技术瓶颈,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或其他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山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情形。
省科技厅负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考察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对符合前款条件的个人、组织考察论证。通过考察论证的,提出定向奖励建议,一并提交综合评审。
第五十八条 省奖励办根据需要,对通过初评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五十九条 通过初评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提出。经批准退出的,再次以相关科学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个年度。
第六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投票产生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结果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省科学技术奖拟授奖人选、组织,应当经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记名表决通过。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异议者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诬告陷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意见的质疑,一般不属于异议范围。
匿名、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省奖励办负责异议处理工作。省奖励办收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学术类异议,由提名者及候选人所在单位配合省奖励办进行调查核实,由省奖励办组织审核处理。必要时,省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省奖励办负责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监督委员会。
涉及候选者的纪律类异议,转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省奖励办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报送齐全的,可以提交评审。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和弄虚作假。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延误和弄虚作假。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调查处理的,视为放弃被提名资格,相关项目、人选评审终止。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异议项目、人选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异议反映的相关问题按规定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七章 授奖与监督
第七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七十一条 省奖励办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监督委员会通过现场监督、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二条 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相关规定的,依规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制或取消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三条 省奖励办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七十四条 对授奖后收到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函,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第七十五条 对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活动中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6月4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