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67号),进一步规范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活动,保证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质量,省科技厅认真总结近年来科技奖励改革经验,学习借鉴国家和先进省市做法,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高校院所、企业等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二、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明确授奖范围和标准。对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范围和评审标准按奖种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完善评审组织实施。对评审组织、提名受理、评审程序、授奖、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具体化,细化为可操作落地的实施流程,形成提名、受理、评审、公示、异议处理、授奖、监督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三是压实提名者责任。坚持“谁提名、谁负责”,明确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在提名时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提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授予对象等相关内容。明确“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规定了各奖种的授奖条件、等级标准等。明确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需在山东注册或登记。
第三章评审组织,规定了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
第四章提名和受理,规定了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范围,以及提名者责任和提名要求。明确提名专家年龄要求。规定“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再次被提名须间隔一个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完成人,再次作为被提名项目的前3完成人须间隔一个年度”。
第五章评审,规定各奖种的评审程序、评审方式、结果公示等内容。
第六章异议处理,规定了异议提出方式、受理范围、处理程序等内容。
第七章授奖与监督,规定了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人和授奖单位数量,以及科研诚信监督和处理规定。明确“省奖励办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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