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基础研究处 发布时间: 2025-10-15 11:44 文字大小:

鲁科字〔2025〕1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发挥奖惩机制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利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对象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量化、严格规范、突出实效”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创新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创发院)承担。省直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推进本系统、本地区相关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对外服务成效等方面。

第七条 绩效评价在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程度高的单位率先开展,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参加绩效评价单位应至少拥有科研设施和仪器30台(套)。年度参评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八条 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科研设施和仪器不同应用领域、使用功能、共享需求等因素,避免评价一刀切。

第九条 绩效评价采取集中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明确绩效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每年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动态调整绩效评价指标。

(二)提交材料。管理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开展自评,将本单位科研仪器管理系统与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进行对接(无自建系统的直接使用开放共享服务网),通过物联网设备和系统软件的融合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对于无法实现自动采集的数据和材料,管理单位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交。

(三)集中审核。省创发院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打分。专家组一般由从事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工作的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实行回避原则。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核查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使用、开放共享、维修维护、耗材使用等相关原始记录。

(五)综合评价。根据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名额不超过本年度参加绩效评价单位数量的20%。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在布局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开放共享服务网设立专栏予以重点推介。奖励由基础绩效奖励与创新券补助奖励两部分构成,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基础绩效奖励额度根据绩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前30%的奖励标准为50万元/家,30%—60%的奖励标准为40万元/家,其他为30万元/家;创新券补助奖励按管理单位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现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存在“应入未入”、不履行共享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价),整改期内采取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核减申报名额等方式予以约束。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类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奖励经费分配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将奖励经费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绩效工资发放、劳务费支出等方面。

第十三条 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对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机组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开放共享服务网设立专栏予以重点推介。受通报表扬的个人可优先参加省市科技、教育、人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交流活动,管理单位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其进行倾斜。

第十四条 对于在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管理单位,当年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2日。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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