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基础研究处 发布时间: 2025-10-15 11:49 文字大小:

近日,省科技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以及《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明确评价导向和标准,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省科技厅联合多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部门、各市科技局以及厅内相关处室的意见,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多次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4章,共17条。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细则制定目的、依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等。第二部分为组织实施。主要明确各省直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局等的职责,绩效评价的内容、开展方式、组织实施流程等。第三部分为评价结果运用,主要明确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奖励经费使用范围等。第四部分为其他,明确实施期限等。

(一)明确评价导向。评价指标包括管理制度建设、仪器入网及物联网传感器安装、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运行使用情况等指标,突出使用及共享服务成效,强化管理单位服务质量。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名额不超过年度参评单位数量的20%。

(二)创新奖励方式。将创新券后补助奖励与绩效评价奖励相结合,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优秀管理单位奖励由基础绩效奖励与创新券补助奖励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绩效奖励额度根据绩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三档进行奖励。创新券奖励按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加大实验技术人员激励力度。为推动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激发实验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实施细则》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机组和个人,管理单位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受表扬的个人倾斜。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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