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重大专项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8-30 20:14 文字大小:

鲁科字〔2024〕85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的效能,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沿引领,以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以及颠覆性技术创新,为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立足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需求导向、绩效优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多元化投入,鼓励地方、行业、企业等按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等。省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项目为载体实施,项目组织和产生方式原则上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创新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 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科技示范类等。技术攻关类主要支持颠覆性、国产化替代技术攻关以及变革性技术迭代等。科技示范类主要支持按照“技术攻关+工程化中试+产业化示范”全链条设计的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等。

第七条 探索推行有组织科研。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科技示范类等重大创新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探索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对原创性、前瞻性、颠覆性的非共识项目,可采用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实名推荐、项目常年随时申报、跨学科专家评审等项目筛选机制。 

第九条 探索“赛马争先”组织方式。在同一个指南方向、多家优势单位申报、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可能的情况下,可对实施方案可行、技术路线不同、研发水平相当的2个及以上项目实行平行资助,根据阶段性考核情况,再重点聚焦、优中选优或联合推进。

第十条 探索项目专员“监理制”。项目专员根据项目过程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研发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提出监理评价意见。项目专员由省科技厅按照项目实施需要,选派具有较强科技计划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共同担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负责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考察;负责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征集推荐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推荐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申报,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照规定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研发实施、资金使用、科研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等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组织和审核,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署,落实项目实施相关制度和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按照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项目合作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一)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源要素保障,健全项目实施财务、成果、绩效等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绩效检查,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项目的关键科研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选择、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关键节点调度会、重大任务推进会等。

第四章  项目指南征集、编制与发布

第十五条 推行项目指南动态征集机制。省科技厅建立指南备选库,项目指南建议随时入库、择优出库。

第十六条 项目指南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布局、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编制形成。

第十七条 项目指南应包含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申报条件、项目交示件、支持强度、发布方式等要素内容。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等渠道发布项目指南。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牵头单位一般应为山东省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运行规范;

(二)项目(课题)技术负责人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在任务期内实质性牵头组织项目研发工作;

(三)项目单位、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截至项目申报时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填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并按程序推荐至省科技厅。项目牵头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开展项目申报受理(涉密项目除外),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以赛代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重点针对项目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价。‌‌现场考察重点对研发能力、财务状况、实施风险等进行考察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推行“军令状”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项目节点目标、责任义务及奖罚措施等,确保项目按期高效完成。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或“里程碑”关键节点检查,评价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年度绩效评价或关键节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实施取得的突出进展和成效,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开展“里程碑”管理,明确调度周期、关键节点、时间控制和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项目重大研究进展、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标注,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经费配置与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一般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支持。根据项目科研阶段特点、技术成熟度情况等因素,可综合采用动态分阶段补助、事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对于技术成熟度较高、产业带动预期较强的技术攻关类和科技示范类项目,主要采用事前补助方式支持。事前补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分年度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第一期经费,原则上不低于立项经费总额的50%;根据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或“里程碑”关键节点检查结果拨付第二期经费,原则上拨付至立项经费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且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再拨付剩余经费。其他补助方式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绩效实际拨付。

(二)对于具有一定技术成熟度、产业引领性强的前沿性技术攻关项目,主要采取动态分阶段补助方式支持。项目立项时核定立项经费总额,并拨付首期启动经费,启动经费一般不高于立项经费总额的30%。后续按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给予动态调整。

(三)对于研究难度大、可识别性弱的非共识项目,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立项时核定立项经费总额,并拨付首期启动经费,启动经费一般不高于立项经费总额的20%。后续根据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或绩效评价结果,按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给予跟进支持。

(四)对于研发、转化、产业化一体化部署或研发投入高、成长性高、市场占有率高且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探索推行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模式,可综合采用拨投结合、投贷联动、先投后股等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按科技股权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赛马争先”项目首期经费一般不超过立项经费总额的20%。在项目“里程碑”关键节点,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后决定继续支持的,依程序给予第二期经费支持,两期经费合计不超过立项经费总额的80%;评估后决定不继续支持的,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清算后项目结余资金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收回。经评估认为平行项目均完成了阶段性任务,有望在执行期内完成任务目标,可继续同时支持至项目结束。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联合申报协议等约定,综合项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经费。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组织实施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行为。对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由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拨款、终止执行、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对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未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给予宽容认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9日。《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20〕44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22〕1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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