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20-12-07 17:31 文字大小: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承担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页无正文)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办资〔2020〕84号)文件精神,鼓励承担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挖掘、统筹设置。年度科研经费1亿元以下的科研助理岗位可设置1-3个,1亿元以上的设置数一般应不低于3个,2亿元以上的一般应不低于6个,3亿元以上的一般应不低于9个。承担重大创新工程、重大原始创新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2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一般不低于3个。允许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开发科研助理岗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支持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在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等计划项目以及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时,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作为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立项。单个科研项目经费不足500万元的,科研助理岗位至少设置1个,单个科研项目经费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至少设置2个,单个科研项目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至少设置3个。鼓励入选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省属高校优秀青年人才联合基金项目、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项目等省级人才计划(工程)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鼓励具备能力的科研助理实质性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科研助理可以以所在单位为依托,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级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的科研成果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担任科研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科研助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者,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科研助理继续攻读更高学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四、为科研助理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科研助理的薪酬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及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自主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科研助理岗位需支出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五、合理保障科研助理工资薪酬。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职称申报评审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做好科研助理社会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社会保险,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和档案可迁移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分别负责配合)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服务。组织成立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家团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科研助理岗前和入职培训,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科学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建立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征集、发布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及科研助理岗位需求,为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八、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将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基本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参考正式人员评聘办法,大胆改革创新,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制定科研助理评价、聘任标准,开展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综合评价考核。科研助理工作期满,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其工作进行鉴定,并颁发科研项目科研助理职业鉴定证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政策解读: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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