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前期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起草背景
2020年6月1日,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围绕依托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据了解,目前各省市尚未出台关于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配套措施和激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八条,围绕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为科研助理提供保障以及建立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方面,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科研单位获得的经费规模、承担的项目资助额度等方面规定了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量,并将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基本考核指标。另一方面,结合现有政策,提出科研助理在科研成果奖励、薪酬、申报项目等方面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待遇,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科研助理提供社会保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等激励措施,以激发高校毕业生应聘科研助理岗位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