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在推动学科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强化基础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是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实现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第四条 省自然基金按照“聚焦前沿,鼓励探索,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五条 建立完善新时代省自然基金资助体系。省自然基金按照青年基金、面上项目、重大基础研究、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联合基金、应急管理等专项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
(一)青年基金主要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
(二)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在省自然基金资助范围内,瞄准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重大基础研究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提炼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深入系统的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四)优秀青年基金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38周岁以下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促进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快速成长,为培育有望冲击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或更高层次人才做准备。
(五)杰出青年基金主要支持40周岁以下、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有望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资助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组成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六)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协同创新,培养壮大人才队伍,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联合基金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七)应急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具有重要科学意义、需要及时给予支持的创新研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学术合作交流研究,非共识项目以及其他特殊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青年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一般为5年;应急管理项目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自然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省自然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 负责对省自然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省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
省基金委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与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合署办公,负责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我省境内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省自然基金申报工作;
(二)提供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保障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有足够的时间实施项目;
(三)对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检查。
第十条 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所属依托单位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分批次发布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三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所申请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
(二)是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正式人员或长期工作人员;
(三)具有所申请项目必需的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基本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省自然基金实行推荐申报制。项目申请人按照省自然基金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在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布形式审查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并通过推荐部门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反馈给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
(一)申请人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属实的内容;
(四)因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暂停申请省自然基金资格。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邀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信誉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每个项目至少3名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网络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学术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网络评审专家的意见,省基金委办公室综合平衡、择优提出进入学科组会议复评的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不同专项资助项目分配指标,组织召开学科组会议复评。学科组专家在网络评审专家建议基础上,根据当年资助重点和分配指标对项目进行复评,提出立项资助建议。
第二十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将通过学科组会议复评的资助建议项目提请省基金委进行审议。省基金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资助的项目视为通过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委办公室根据省基金委的审议意见,提出年度省自然基金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分配建议,提请省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重大基础研究、应急管理项目也可直接采取定向委托或会议评审方式,提出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建议,提请省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立项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省科技厅发文下达年度省自然基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相应的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自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之日起20日内填写项目立项任务书,报省科技厅核准。逾期不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资格。
项目立项任务书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外,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若有实质性变更,应按申报渠道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核定,数额较大的按实施进度分年度拨款的方式下达。经费使用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进展需要自主支配使用。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立项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推荐部门应于1月2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发生下列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申请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核准。省科技厅也可视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再具备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条件;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项目申请人调离原依托单位,现工作单位在我省境内的,经现工作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可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终止该项目。现工作单位不在我省境内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撤项、继续实施申请,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方法或者技术路线需要调整的,由项目申请人自行调整并报依托单位同意后,由推荐部门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提前完成立项任务书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
(一)青年基金和面上项目结题程序:
1. 撰写结题报告。项目申请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总结提炼所完成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2. 财务审核。依托单位财务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3. 审核提交。依托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申报渠道提交到省科技厅。
4. 形式审查。省基金委办公室对提交的结题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回,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1)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
(2)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符合要求。
5.专家评议。项目结题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对项目完成立项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以及研究工作质量。每个项目至少由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结题的视为通过结题,否则视为结题不通过。对未通过结题的项目,省基金委办公室根据专家建议,作出完善工作后重新提交或终止项目的处理意见。
(二)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大基础研究和应急管理项目结题一般采取会议评议或函评方式。
(三)联合基金项目结题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说明项目执行过程和不能结题的原因,经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审查后于项目资助期满前3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次,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对于超出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或不具备研究时效性项目,省科技厅视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发表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标注内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对省自然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和绩效评估。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别建立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省自然基金管理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省自然基金在形式审查、网络评审、会议复评和推荐立项等过程中有异议的,均可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省科技厅将对异议按程序核查处理,不受理涉及对专家评审专业方面所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项目完成质量和结题数量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
对按期结题且完成质量高、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的项目申请人,遴选部分发展前景较好的在下一年度给予连续资助;对于项目终止、无故不结题或连续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申请人,暂停一次省自然基金的申请资格。
第三十八条 申请项目涉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弄虚造假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项目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省自然基金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省自然基金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未按照立项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四十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推荐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请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 推荐部门未按照规定提交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或不尽责评审;
(二)不遵守诚信承诺,擅自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信息;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原省自然基金中的培养基金、博士基金纳入青年基金管理;原省自然基金中的省属高校优秀青年人才联合基金纳入优秀青年基金管理;原省自然基金支持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项目纳入重大基础研究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