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6〕23 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成果找市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成果找市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和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找市场是指以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引导和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应用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支持处于实验室到生产线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开发、熟化、应用,催生一批能带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促进成果加快从实验室样品转化为市场产品。
第三条 成果找市场专项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找市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遵循“政府引导、产研合作、择优支持、绩效导向”原则。项目产生方式原则上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创新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项目支持经费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鼓励多元化投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支持范围:
(一)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较高先进性和成熟度且在省内企业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省内企业承接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较高先进性和成熟度且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省内企业出资在拥有相应优势学科的高等学校设立的研发机构取得的具有较高先进性和成熟度、且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六条 项目参与主体包括成果输出方和成果承接方,双方应依法依规签署成果转化或开发协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成果输出方须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团队愿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持续提供技术服务。省内企业作为成果承接方应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提出科学性、可行性、适配性强的成果转化方案,具备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项目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原则上为近5年内产生或初始成果产生后近5年内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和市场应用前景,在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成果;成果须权属明晰无争议,具有相应权利证书/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证书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类别中的一类或几类知识产权。
(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农药、肥料、农作物品种、动物新品种等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成果。
(三)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等。
第八条 项目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一般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支持,可综合采用动态分阶段补助、事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优化任务布局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等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推荐指南建议,审核推荐项目申报;审核报送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过程管理事项;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展督促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签署项目合同书,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财务管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日常调度、督促指导等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项目合作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一)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源要素保障,健全项目实施财务、成果、绩效等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绩效检查,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项目的关键科研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选择、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关键节点调度会、重大任务推进会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常态化征集拟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在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凝练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指南应包含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交示件、支持强度、申报条件等要素内容。考核指标和项目交示件应突出成果应用示范、产业化示范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等渠道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按程序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等有关规定,截至项目申报时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开展项目申报受理(涉密项目除外),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以赛代评等方式,重点针对项目成果先进性和成熟度、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市场前景、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价。现场考察重点对申报资质、研发能力、成果成熟度和市场前景、财务状况、实施风险等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调整、一般事项调整、延期、撤销或终止等过程管理以及实施期满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重点评价应用示范成效、产业化示范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其中,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对应验收结果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对应验收结果为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对应验收结果为未通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标注,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探索实行长周期绩效管理,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后2年之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月底前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转化实施情况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配置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照任务需求配置。采用事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首期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经费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经费。采用动态分阶段补助和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时核定经费总额并拨付启动经费,启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后续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拨付。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拨付及资金管理按照科技股权投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及其他来源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评估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