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6〕125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4〕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以促进实验室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为目标,围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全链条,提供需求发现、成果挖掘、技术对接、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商业加速、创业孵化、产业化落地、知识产权交易等方面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机构是促进知识流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服务,提供精准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
第五条 支持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服务机构,加快推动技术、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
第六条 鼓励服务机构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等国际合作。
第七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服务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和宏观指导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负责本系统、本地区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八条 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
(一)对科技成果进行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居间、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
(三)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
(四)科技成果评价;
(五)技术推广与市场拓展;
(六)技术咨询;
(七)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
(八)科技成果孵化;
(九)其它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活动。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服务机构采用备案制,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登记注册,以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内设机构;
(二)聚焦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主业,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行为规范,具备可持续商业模式;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职人员,独立法人机构需有10人以上工作人员;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工作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四)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转移转化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3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数据为准;
(五)机构及其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条 服务机构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申报要求,编写备案申报材料,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核实,并进行书面推荐。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备案服务机构名单。
(三)公示批复。省科技厅对拟备案服务机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基础条件、运营能力、服务成效(包括服务山东科技大市场成效等)及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特色指标(资源支持、运行机制、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独立法人机构特色指标(产学研合作、行业解决方案复用、行业活动组织等方面)。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不合格的,取消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申报、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行为的;
(二)在转移转化活动中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绩效评价的;
(四)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五)不符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服务机构入驻山东科技大市场线上平台,聚焦大市场成果库、需求库等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山东科技大市场常驻服务机构管理,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五条 将绩效评价“优秀”的独立法人类服务机构,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行推荐,支持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委托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供需有效对接;将绩效评价“优秀”的高校院所内设机构,面向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域进行推荐,支持其对接企业技术需求,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第十六条 支持独立法人类服务机构在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派驻技术经理人,捕捉、挖掘优质科技成果,开展转移转化服务;支持高校院所内设技术转移机构向企业派驻技术经理人,摸排企业技术需求,征集技术创新难题,推动供需精准对接和成果落地转化。
第十七条 加强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技术经理人参加专业化培训和实践锻炼,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