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文件签订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书》效力终止,协议书中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不再委托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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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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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