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的设定依据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5-26 19:27 文字大小: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的设定依据是: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殖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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