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 2020-08-27 10:53 文字大小:

鲁科字〔2020〕6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允许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鼓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3年内未转化的,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三)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

二级事业单位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奖励、公示、异议处置等工作流程,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与制度。对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等)

(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

积极落实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五)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试点单位在不增加单位编制的前提下,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以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按规定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六)培育壮大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

支持试点单位创建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完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设立首席技术官专职负责转移转化工作,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健全国有单位以项目为主的技术经理人奖励机制,对于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可获得该项目单位留存转化利润的50%作为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

支持试点单位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尽早识别具有商业化和社会化前景的项目,从源头提高资源配置的利用效率。鼓励试点单位建设具有一定规模、支撑产业化能力强的省级中试基地,创办领办以工程化放大和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型企业。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规范流程与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提升科技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八)健全统计与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年报制度,健全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全面掌握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修订相应考核评价指标和科研奖励政策,提高成果转化在考核指标中的占比,不再将SCI论文数和授权专利数同个人奖励直接挂钩,将成果转化等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情况作为奖励的重要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考核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九)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要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针对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领导及科技管理人员履行决策职责、管理职责等,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营造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优先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为: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烟台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其中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试点工作,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各选择2-3个研究所开展。

(二)试点期限

试点总体期限3年。其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两项改革试点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路径探索,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其他改革试点任务,2023年8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积极研究支持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试点作用。试点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引导,突出先行先试作用,突出自身特色优势,量体裁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于该方案印发1个月后上报省科技厅,12月25日前将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

(三)强化推广应用。省科技厅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典型案例、实施成效、试点经验等,开展跟踪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报请批准后在更大范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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