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 2020-08-27 11:13 文字大小: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科技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联合其他省直部门制定了《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试点主要任务、试点范围和期限、组织实施,共三章、14条。

一是试点主要任务。提出了9大试点任务,包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培育壮大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加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健全统计与评价体系、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9个任务。

二是试点范围和期限。明确了试点单位为我省8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包括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烟台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其中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试点工作,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各选择2-3个研究所开展。规定了试点总体期限为3年,所有试点任务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

三是组织实施。明确了试点单位以及我厅与其他有关省直部门的职责。试点单位应突出自身特色优势,量体裁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我厅会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报请批准后在更大范围推广。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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