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发布时间: 2020-04-30 09:51 文字大小: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 2017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高企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实行网上办理,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1次。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8。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329、66777331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277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0。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10.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附件下载: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doc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doc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doc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doc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doc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doc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doc

8.中介机构声明书.doc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doc

10.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doc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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