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近日,山东省科技厅、山东银监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科技创新最具潜力的群体,在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6部门2014年初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作出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4〕11号)中提出,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对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融资成本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变现难、运转机制不畅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省科技厅、山东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落实国家确定的关于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目的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与贴息补助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在贴息和评估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规范、创新金融服务、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和评估费补助。《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针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是规范了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办法》规定,小微企业与指定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当质押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和终止时,双方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贷后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三是强化了金融机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办法》提出,金融机构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渠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程序。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包推荐的批量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从而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四是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办法》第十六条提出,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成成果转化,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由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择优给予扶持。《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办法》还鼓励各市设立相应扶持资金,省市两级共同扶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
三、抓好《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与金融、担保等机构的联系协作机制,签署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二是广泛征集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在此基础上建设“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为下一步质押融资工作落实打好基础。三是制定“贴补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资金贴补方式方法。四是完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快捷通道,为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质押评估委托方查询质押知识产权等信息提供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国家、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促进专利技术的流转变现。
相关政策: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