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5年1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新形势发展需求,在资金概预算管理、预算执行与调剂、多渠道资金支持方式、结余资金管理、规范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加详细的措施和规定。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对原《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进行了修订,多次征求有关处室、各市科技局、省财政厅,以及企业、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与新修订的《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相协调配套,形成《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二、新旧政策差异
(一)总则。补充了《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对照新修订的《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更新了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内容,增加和明确了资金使用坚持的原则、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行政负责人有关责任、各责任主体加强绩效管理等内容。
(二)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支持方式上,创新性提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积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参考国家办法提出了“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主要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可采取后补助或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主要是新增了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考核评价指标、绩效目标等。
(四)预算执行与调剂。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删除了“首笔事前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到位”相关表述,增加了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内控和绩效管理等有关表述。更新了报销例外情形,增加了对科研财务助理相关要求。新增了转拨资金要求、视情况开展中期检查评估、省级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以及项目撤销、终止资金收回规定等内容。
(五)综合绩效评价。增加了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处理、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时限等内容。对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出进一步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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