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5〕38号
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东营春兴盐化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详见附件。
附件:
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鲁科字〔2025〕38号
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东营春兴盐化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详见附件。
附件:
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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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