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监督处 发布时间: 2025-11-28 13:31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省科技厅修订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灵魂,是构建良好创新生态的基石,更是我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在今年全国科技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研诚信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治理。

(一)原管理办法即将到期。2020年11月,省科技厅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旨在保障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求真务实、诚实守信的环境下有序开展,在惩处科研失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对标国家最新政策。2025年8月,国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起草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细化失信行为分类、规范查处流程等,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省科技厅在修订《管理办法》的同时,充分学习借鉴国家最新要求,同时参考了先进省份的工作经验。

(三)贴合我省工作实际。随着科技创新工作的发展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对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重复申报、抄袭造假、期刊撤稿等诸多问题,原办法对失信行为分类不够具体、认定模糊、缺乏信用修复等相关内容,亟须修订以便于更好服务于当前工作实际。

二、修订过程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订起草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先后征求了山东省16市科技局、80家科技型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组织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7名专家对《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条款设置等问题进行论证,将收集到的所有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分析,对于合理且可行的建议积极采纳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遵循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程序正当、实事求是的科研诚信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主要解释说明科研诚信承诺制、科研诚信审核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三大机制协同营造尊重创新、求真务实的良好生态。

第三章“失信行为”,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做了细致分类,为相关问题的认定、处理提供明确可行的依据。

第四章“调查处理”,明确失信案件调查、处理依据,以及从轻或从重、单独或合并采取的处理措施,明确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责任边界等。

第五章“信用修复”,主要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受理主体、修复程序进行了规定,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为实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提供途径和依据。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解释权和执行期限。

四、主要创新点

(一)从严对待科研失信行为。充分学习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所列违规行为,将存在科研失信情况的违规行为也纳入《管理办法》的失信行为分类,将“违规行为”与“失信行为”有机融合、从严处理,进一步增强科研诚信约束力,强化惩戒震慑效应。

(二)进一步细化了失信行为。在原有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评审专家、管理机构、服务机构5类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对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规定;参照国家最新政策和我省实际,失信行为由原有33条增加到71条,在今后调查处理过程中,更加有利于实际操作和责任界定。

(三)增加信用修复内容。在参照广东、江苏等先进省份工作基础上,《管理办法》专章明确了科研信用修复机制,在保持对失信行为震慑的同时,为非主观恶意或已积极纠错的轻微失信主体提供合规整改、信用恢复的路径,向社会传递“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改信可复”的明确信号,实现“严管与厚爱”有机结合。

(四)推进科研诚信闭环管理。健全完善“发现——惩戒——整改——重建”闭环管理机制,为科技计划项目全周期诚信管理提供精准制度依据。同时,增加对管理人员的约束途径,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做出处理,形成更加完整的科研诚信体系。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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