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438k/2024-00161 发布机构: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标题: 对省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40484号建议《关于修改新认定标准支持大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文日期: 2024-07-19

对省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40484号建议《关于修改新认定标准支持大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高新处 发布时间: 2024- 07- 19 10: 15 文字大小:

郭传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新认定标准支持大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建议》收悉。省科技厅作为主办单位,经会同会办单位省税务局认真研究,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近年来,省科技厅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决策部署,积极鼓励大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是开展“科技政策进万企”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省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政策宣讲服务,加强高企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惠企政策的宣讲,推动惠企政策应知尽知。二是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形成叠加效应,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在第五条“补助标准”中规定“符合第四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3年,为超1.2万家企业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资金8.3亿元,为4.63万家企业落实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784亿元。2023年当年全省认定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近800家,占比7.9%,较2022年当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

对您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研发活动形成的试制产品对外出售,冲减研发费时应冲减试制产品的销售收入”,进而对大型企业研发投入造成压力的情况,《公告》第七条第二款“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规定,针对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并不适用该规定,无需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特殊收入。对您提到的“优化创新性指标”和“对评审标准进行细分”两项建议,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省级层面无权限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涉及的创新指标、评审标准等进行调整和优化。我厅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推动国家高企政策优化更新。

感谢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处室:高新处,联系电话:0531-5175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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