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科字〔2021〕146号)(以下简称《条件》)于2021年12月16日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条件》实施以来,对指导我省自然科学人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广大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专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更加聚焦主责主业,专业技术干部整体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均有显著提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省科技厅启动了《条件》的修订工作。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重要力量。修订《条件》,进一步优化改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创新人才评价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修订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省科技厅深入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省内外职称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工作实际,对《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条件》延续了试行版的基本要求,标准性条件设置仅作部分微调,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工作实际。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条件归类。修订版的《条件》对论文和业绩两方面条件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技术经纪等4个专业的顺序进行排列。二是将科学普及和农业推广纳入业绩条件。三是对基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政策倾斜。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及“可对野外站台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单独评审、分组评审”等内容。四是适当调整破格申报标准条件。五是统一业绩条件位次要求。明确表彰、奖励和经科技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奖的排名位次并统一表述。
三、文件修订的合法性
《条件》修订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和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严密组织,经过定向征求意见、科技系统内征求意见、人社系统内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成稿,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
四、预期效果
《文件》优化改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健全完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等科研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推动职称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识别和激励具有潜力和创新性的人才,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