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3号)等有关要求,为保证2023年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1.2018年省重大工程立项、经延期后到期项目和2019年省重大工程立项、实施期满项目。
2.2020年省重大工程立项的项目,对于已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所有指标、经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年度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其他项目,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周期自然顺延6至12个月。
二、组织方式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核评价的方式,依托科技云平台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完成后统一打印并提交入档材料。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前准备工作。(3月17日前)
1.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征信没有不良记录的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上传科技报告,特别是任务书约定的科技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收录证书。
3.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我评价,以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任务书中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及社会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撰写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执行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验收)报告(附件1),填写《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绩效调查表》(附件2)。
(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前期审查。(3月20日-3月31日)
1.项目承担单位将上述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等证明材料和相关财务资料)提交至项目主管部门。
提交渠道为:项目负责人在科技云平台中(登录网址:http://cloud.sdstc.gov.cn)登录个人申报账号,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单位管理账号审核后,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至一级主管部门。一级主管部门包括各设区市科技局、部属高校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2.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约定指标是否全部完成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评前审查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积极与省科技厅对接,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及项目清单,研究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现场考察方案。
(三)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组织实施。(4月3日-5月19日)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邀请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讨论等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专家组意见和项目评议得分。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时间由工作人员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
(四)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意见建议。(5月22日-6月5日)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和专家评价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经科技云平台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得分及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撰写提交《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总体报告》(附件3)。
(五)审核并公布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果。(6月21日前)
省科技厅在参考专家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成效、年度绩效评价、项目过程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情况,作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档案资料入档。(7月14日前)
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实行自动加盖电子章,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收齐在线打印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和《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总体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报省科技厅留档,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线打印归档保存。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装订顺序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专家意见、项目执行工作总结、项目技术报告或项目科技报告(附证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任务书、绩效调查表、相关佐证材料、专家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1.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中,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依据第三方测试报告等有关佐证材料;财务及经济指标,依据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用示范效果指标,主要依据用户报告及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并明确应用效果指标的产生依据、计算方法等。
2.提供的佐证材料应是由课题人员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材料;因提供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核实比对的,不予计分。
3.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对于存在违背科研道德和诚信或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0531-51751160、51751095
附件:
1.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综合绩效(验收)自评价报告
2.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绩效调查表
3.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总体报告
附件下载:
1.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综合绩效(验收)自评价报告.docx
3.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总体报告.docx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