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发布时间: 2022-05-16 14:03 文字大小: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且企业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明确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三)补助流程。明确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反馈给市级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综合审核后,确定补助推荐对象后报送;省科技厅对市级提报的补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经公示后下达补助计划并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明确各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政策主要变化

(一)与企业年度研发活动统计相衔接。引导省内企业加大投入开展研发活动,激励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认真做好年度研发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二)优化补助比例设置。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补助比例,最高补助比例为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解决企业之间享受补助差异大的问题,预算执行更精准。

(三)加大对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支持。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四)简化政策兑现程序。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共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非申即享”,充分减轻企业填报申报负担。

相关政策: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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