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 2022-02-22 16:42 文字大小: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在青岛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以及青岛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服务机构执行青岛市相关政策。

二、申报条件

1.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专门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2.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2021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以自然年度内银行到账额为准);高校、科研院所内设专门机构2021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以自然年度内银行到账额为准)不低于500万元,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信誉良好。

三、申报流程

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登录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djssc.com),通过“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系统”进行在线备案。

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会员单位可直接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备案系统,非会员单位需先注册成为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会员,取得用户名和密码认证信息后,在线填报备案信息。

2.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及属地选择上级主管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设区市科技局)。

3.申报单位按照填报说明及系统提示在线填报基本信息、开展服务情况、促成技术合同信息、中介服务合同信息(内设机构不填写),并上传促成的技术合同及中介服务合同的合同文件、认定登记证明、财务凭证(与合同已到账额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及促成技术交易证明等各类附件。

4.申报单位在系统内须填报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材料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5.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核实(新增主管单位的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可单独申请),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经系统推荐省科技厅进行复核。

四、注意事项

1.各申报单位于3月8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网上提交,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设区市科技局作为主管单位,请于3月15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提交推荐意见。务必按时间节点申报及审核,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请各主管单位将系统生成的服务机构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于3月18日前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531-51751136 51751137

技术支持:0531-51751080

电子邮箱:kjtcgyqyc@shandong.cn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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