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属各高校、院所:
省属高校、院所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山东科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有关要求,全面提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将进一步加快省属高校、院所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6月底前,省属高校、院所均应建立健全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突出市场需求、问题导向,实现机构人员到位、基础条件优良、职能责任明确、体制机制健全、支撑服务有效,通过专业技术转移机构的市场化服务,促进省属高校、院所技术交易额大幅提升,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形式
省属高校、院所要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院所创新机制模式,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省属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尽快与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模式
省属高校、院所充分享有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省属高校、院所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办法,依法依规确定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收益,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激励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三)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使用
省属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高校、院所要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人员队伍选派、招聘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企业、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加速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四)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省属高校、院所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概念验证中心等机构,识别具有商业化和社会化前景的项目,从源头提高资源配置的利用效率。加快建设具有一定规模、支撑产业化能力强的省级中试基地,创办领办以工程化放大和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型企业。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规范流程与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提升科技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指引,理顺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流程,指导高校、院所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和转化公示制度,健全面向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各高校、院所要落实好成果转化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内部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确保技术转移机构高效运行。
(二)强化政策支持
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牵头,吸收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组成区域性、行业性的技术转移机构联合体,发挥高校、院所的技术成果优势和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市场优势,创新机制,强化融合,共享资源。将技术转移机构工作成效纳入技术转移先进县建设数据监测,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结合省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工作,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三)拓宽工作领域
支持全省高校、院所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深入落实黄河国家战略,与黄河流域科研院所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共建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黄河流域建立统一的技术交易市场。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全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设立情况,应及时到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备案,省科技厅将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数据库,切实加强指导与服务,择优进行支持。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