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2〕4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中试示范基地认定备案相关工作。各市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省级中试示范基地的申报、日常服务等工作。中试示范基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依托单位申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三)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的固定研发团队。
(四)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符合国家和我省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五)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入驻中试示范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六)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显著。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十强”产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近两年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申请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基地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安评、环评报告;
(四)中试服务合同及中试业务到款额等相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试示范基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中试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拟备案中试示范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厅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年度自评报告;
(二)管理运营、中试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
(三)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确定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中试示范基地,以后补助形式予以奖补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纳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各市应将中试示范基地作为推动本地区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中试示范基地列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予以奖补。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