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发布时间: 2021-07-05 16:15 文字大小: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科技部印发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基础。科技部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扎实推动《规定》落实落地,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

二、强化法治意识。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树立红线意识,坚守诚信底线,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健全工作机制。评审组织者、承担者要建立健全对请托行为进行记录、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实行诚信承诺制度,评审组织者、承担者负责组织科学技术活动申请者、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实施或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要主动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收到的请托。

四、明确调查处理责任。评审承担者是调查处理请托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涉及评审承担者的,由评审组织者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规调查处理。

五、严肃处理请托行为。严格执行《规定》,对实施请托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严肃进行处理;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因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财政经费、称号、奖项、奖金等。

附件: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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