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21-06-09 19:37 文字大小: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破除我省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商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七部分二十三条,主要为:

第一部分,在全省建立科技活动分类评价机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根据不同科技活动特点,分类提出评价重点。对基础类科技活动,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3;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鼓励创造高质量成果,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可按照《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提高对高质量成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的考核评价权重。

第二至五部分,主要围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等,分类提出评价重点、要求和论文代表作数量限制,把破除“唯论文”要求贯穿各类科技活动评价全过程。

第六部分,规范项目论文发表管理。明确可以在项目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发表支出的论文范围;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能使用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第七部分,强化保障举措。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相关政策: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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