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公开”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增强科技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科技领域治理能力。
第三条 成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范围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和责任分工:
(一)公开指南、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年度工作报告;会议议题及议定事项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等。(办公室负责)
(二)厅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等。(人事处负责)
(三)依申请公开;舆情回应、互动交流等。(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公布与定期清理;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政执法事前和事后公开;信用“红黑名单”等。(法规处负责);
(五)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决策部署的推进情况、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办公室负责,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六)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关专项科技规划。(规划处负责)
(七)部门预算、决算及说明(含“三公”经费和重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相关审计信息;(资配处负责)
(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九)科技统计相关数据。(统计中心负责)
(十)科技政策出台前意见征集、结果反馈等预公开。(政策起草处室、单位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一)政策发布与解读。(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各类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一般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一)科技厅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工作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由厅办公室按照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该程序及时进行更新。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拟申请政务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科技厅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核。厅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厅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三)答复。具体承办处室、单位拟定答复内容,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在第一时间答复;无法第一时间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第四章 政务公开机制建设
第九条 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制非涉密公文时,文件起草单位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同报批。
第十条 建立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属于重要政策出台等事项,出台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网络征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重要文件审签,应一并附上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建立公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国家、省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公开目录。对照“五公开”要求,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加强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指导全省科技系统政务公开推向深入。加强对全省科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各市科技部门抓好“五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探索适应科技工作特点的公开方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科技厅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认为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