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细则 这些科研单位可以免税进口科研用品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 2021-12-20 17:21 文字大小:

12月16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民政厅、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6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根据《意见》内容,享受“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可以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意见》共六章二十五条,具体包括核定程序和要求、科研机构变更和附则等三部分组成,政策执行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了适用对象为省市级科研院所、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等四类科研机构。同时明确了四类科研机构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在申报时间上,根据《意见》内容,省科技厅开展适用“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省科技厅将常态化受理上述科研机构名称、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等情况。

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科研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转制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

如果“科研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科研机构”名单,并需将核定的“科研机构”名单以及“科研机构”名单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形的,函告“科研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税务局、民政厅,并在函告相关海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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