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及时对我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3条);强调政府、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5、6、7条)。 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16、17、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第21条);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第31、32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管理职责,强化安全审查和经常性检查(第34条)。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巡查约谈、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补充细化(第37、38、40、41、42、43、44、45、46、49条);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50条);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明确可以适当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的情形(第51条)。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规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第60、61、62、63条);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64、65条);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报告结论、违法犯罪线索转送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第67、68、69条)。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严管严罚,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即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