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1年山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第九批)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基础研究处 发布时间: 2021-11-02 17:17 文字大小:

鲁科便函〔2021〕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等法律法规,经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同意向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济宁医学院等5家单位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详见附件)。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名单(2021年第九批)

附件下载: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名单(2021年第九批).doc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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