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等法律法规,经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同意向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聊城隆基禽业有限公司发放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1),同意向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单位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详见附件2)。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等法律法规,经审查材料,同意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信息,向被许可人发放变更后的实验动物许可证(详见附件3),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名单(2021年第一批)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名单(2021年第一批)
3.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名单(2021年第一批)
附件下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