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创造性,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山东省省属科研院所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分为五个部分、18条,主要对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结果运用与监督进行阐述和界定。
(一)总则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开展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研究的省属科研院所。根据科研院所的不同功能定位,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转化类、公益类四类,不同类型的科研院所在评价中侧重点不同。明确了省属科研院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技厅具体组织实施,可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
1.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由四个一级指标以及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构成,其中三级指标又分为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针对四类科研院所,设置四类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2.计分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对不同科研院所创新绩效进行评价比较。
3.动态调整。绩效指标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采取动态调整机制,由责任部门根据科技创新需要进行调整并发布。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1.评价方法。确定了采取年度抽查评价和中长期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2.评价程序。确定了绩效评价的程序,分为组织单位自评、组织汇总抽查、确定评价等级、反馈公开结果。
3.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4.结果反馈。评价结果将会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价结果通报评价对象及其主管部门,指出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工作的要求。
(四)结果运用与监督
1.结果运用。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在预算安排、编制安排、机构设置、创新创优、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科研立项等工作中,优先安排创新绩效评价中获得A、B等级的科研院所。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应当将创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院所管理的重要依据。等级为C的科研院所,应认真梳理薄弱环节,着力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等级为D的科研院所,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
2.强化监督。强化监督,明确罚则,对省属科研院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了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进行处理。
(五)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