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废止)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 2019-09-17 10:34 文字大小: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2016年省政府设立了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通过因素分配的方式,专项用于支持自创区关键技术研发、重大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做好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60号)文件。三年多的实践证明,发展资金赋予了各市、各高新区更大的自主权,一批重点项目进展顺利,有效带动了自创区的发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发挥发展资金引导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鲁财教〔2016〕6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职责分工、支持范围与方式、分配方法、预算编报及执行、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附则等7章,共20条。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等。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以及自创区各高新区的管理职责。

(三)支持范围与方式。发展资金支持范围聚焦到专业化“名片”园区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三个方面,可用于项目中的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营、开展科技服务、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对外购买研发活动相关的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

(四)分配方法。发展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定向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对青岛高新区采取定向定额分配,对其他5家国家高新区采取因素法分配。在分配因素设计上采取限制性因素与非限制性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将高新区推荐发展资金项目是否通过论证、是否完成绩效目标作为限制性因素,对未达到要求的项目采取“一票否决”。非限制性因素分为政策环境、创新活动、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对外开放5个方面。

(五)预算编报及执行。2019-2020年,各高新区每年推荐1-2个重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进行申报。项目实施周期2年。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新区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考察论证,最终确定入围项目名单。省科技厅对入围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发展资金作为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入围项目。

(六)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明确了高新区对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应责任。2022-2023年,省科技厅对实施期结束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奖补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期满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给予奖补;对实施期满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奖补并视情况相应收回前期未使用资金。

(七)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政策亮点

(一)聚焦重点,择优遴选。将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进一步聚焦,支持自创区实施一批符合国务院批复要求和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方向,能够充分体现改革发展的经验模式,具有较高显示度和影响力的重大项目,培优壮大“名片产业”,把自创区建设成为对外开放新高地和科技创新试验田,引领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新区每年推荐1-2个重点项目,科技厅对高新区推荐项目组织论证,择优给予支持。

(二)地方为主,省级引导。一方面建立项目直通车机制,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报省科技厅,充分赋予高新区项目选择、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求高新区推荐的项目必须是高新区举全区之力推进的核心工作,科技厅在项目论证过程中将高新区对项目的组织保障情况,项目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实现省级引导与地方需求的有机结合。

(三)目标导向,绩效管理。要求高新区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工作目标细化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围绕既定目标推动开展工作。发展资金按照自创区发展绩效进行因素分配,加强经费预算绩效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一票否决”,按“奖优罚劣”原则分配后续资金。

相关政策: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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