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废止)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 2019-06-26 10:34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培育和壮大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九条,与《暂行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的概念,在服务机构省级备案条件、补助范围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改进,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服务机构名称。根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统一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修改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

二、明确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等概念。根据我省技术转移实际,修订了服务机构的概念,同时,为便于省级备案和补助经费的认定,明确了技术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三、调整了服务机构省级备案条件。为助力初创期服务机构成长发展,支持更多服务机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办法》取消了省级备案对服务机构成立时间、人员配备、内部管理体系、办公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办法》强化了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业绩的规定,由“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调整为“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扩大了服务机构补助范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关于服务机构的最新财政补助政策,《办法》将“对促成不低于5项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修改为“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50 万元”。

五、明确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办法》确定每两年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首次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 20 万元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六、《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相关政策: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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