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 科技成果登记 | 3700001006011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1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542号)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 省 | 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登记、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登记备案科技成果项目并反馈各个申报部门登记号码。 2.对各个申报部门的审查、申报工作监督指导。 | 1.【部委规章】《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1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542号)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2 | 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 | 3700001006001 | 其他权力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2.【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03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 省 | 负责推荐山东省内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及个人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省各单位、专家提名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等级建议,并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2.指导各单位、专家准备提名国家奖项目的材料组织、公示、异议处理等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 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3 |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组织管理 | 3700001006025 | 其他事项 | 1.【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03年12月2修订)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鲁科字〔2018〕128号)第六条:“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以下称部门)包括:(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其他部门。” | 省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各单位、专家提名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科学技术奖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市 | 负责提名本市辖区内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提名本市辖区内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 2.承担项目指导、公示、异议处理、组织答辩等工作。 | ||||||||
4 | 负责制定省级科技发展和基础研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 3700001006012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逐步设立其他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农业良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新品种和源头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 省 | 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过程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立项情况等。 2.依法依规实施立项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立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提高管理水平。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市 | 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请和监督执行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项目申请推荐情况等。 2.依法依规推荐项目。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提高管理水平。 |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请和监督执行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项目申请推荐情况等。 2.依法依规推荐项目。 | ||||||||
5 | 拟订省级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 | 3700001006013 | 其他权力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第五条:“健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运行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第十七条:“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40号)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省自然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省自然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对省自然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分批次发布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时间要求等。”;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后,省科技厅发文下达年度省自然基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相应的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 | 省 |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 对受理项目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和学科分类,送同行专家评议,然后依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对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提交省科学基金委学科组进行会议评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对省自然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对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项目完成质量和结题数量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6 |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 3700001006014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鲁科字〔2018〕97号)第七条:“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第九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第二条:“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效、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 省 | 负责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开展开放共享评价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 2.对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省仪器设备网管理,进行备案。 3.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5.对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补助。 指导监督责任: 6.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 1.【部委文件】《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第二十二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建设科研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条:“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市 | 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开展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2.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 3.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县级单位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 ||||||||
县 | 负责开展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市科技部要求,开展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提交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 | ||||||||
7 | 承担省级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工作 | 科研用品进口免税资格审查 | 3700001006002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部委文件】《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第五条:“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2、3。 | 省 | 负责省级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申报、核定全省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 2.依法依规实施省级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工作,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3.会同省财政厅、济南海关、青岛海关及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审核,保障省级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8 | 负责区域内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项目审核 | 370000100601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第三十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关开展鉴定等执法协助工作。海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第四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 省 |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7号)》规定的各项职责。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9 |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处理 | 3700001006016 | 其他权力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 | 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省各单位、专家提名的项目进行监督,对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2.指导各单位、专家准备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材料组织、公示、异议处理等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0 | 负责拟订国(境)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境)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参与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承担推进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相关工作 |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17 | 其他权力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 省 | 负责依法依规推荐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负责按照科技部要求,对立项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推荐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按照科技部要求,对立项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1 | 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 |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18 | 其他权力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2.【部委文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九条:“国合基地作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部省二级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科技部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 省 |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工作,负责认定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的动态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推荐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3.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4.按照科技部要求,对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平台建设及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5.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2 | 提出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监督实施。 | 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19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第十三条:“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 省 | 负责全省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的拟新建重点实验室就研究方向、研究实力、科研队伍及科研实验条件进行考察审核。 2.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3.负责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 4.对省直有关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3 | 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建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20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第九第:“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第十条:“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 省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送申报材料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申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为全省国家农业科技园创建申请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4 | 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 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21 | 其他权力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九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第五条:“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 (16)全面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依靠科学技术,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抓好一批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治理与综合利用等示范性工程,建立一批以科技引导社会发展的综合实验区。” 2.【部委文件】《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第三条:“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科技部商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查批准。”;第六条:“实验区申报范围: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镇级行政区”;第九条:“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 省 |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推荐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2.指导监督全省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申请、初审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5 | 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03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省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填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等3份文件的通知》(国科发社〔2017〕204号)“引导地方政府投入,将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作为中心综合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 省 | 负责辖区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推荐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推荐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 2.推进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和财政支持。 3.协助管理所在地区临床研究中心所承担的国家医学科技研究任务。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6 | 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 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推荐 | 3700001006004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八条:“加大对示范联盟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示范联盟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重点扶持,并推荐纳入国家组织的联盟试点。” 2.【部委文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七:“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支持和鼓励一批重点领域联盟的发展和壮大,对于探索有效的机制和模式、引导联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符合本《意见》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联盟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由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择并共同组织推动联盟试点工作。” 3.【部委规章】《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根据《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 省 | 负责对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推荐进行指导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和推荐进行审核和指导。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7 | 提出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 | 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05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首席科学家人选和工作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会同有关部门或地方批准建设……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由有关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科研基地等限额推荐或知名专家特别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择优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由部门和地方择优限额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经推进计划部际协调小组批准后建设。” | 省 | 负责、指导拟定本省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并进行后续工作的推进。负责山东省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具体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申报的通知,开展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2.依法依规实施申报及推荐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及推荐的活动进行监督。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组织当地人才工程的申报推荐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科技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参加的推进计划实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研究协商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8 |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推荐 | 3700001006006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第四章第八条第一款:“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函》和申请材料。” | 省 | 负责统筹本省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推荐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基地培育、申报和发展情况。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9 |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 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22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5〕163号)第九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火炬基地推荐单位。”;第十三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火炬基地的管理工作。” | 省 | 开展火炬基地申报、预审及向科技部推荐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申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开展火炬基地申报、预审及向科技部推荐工作。做好火炬基地的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火炬基地申报、预审的业务指导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0 |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07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高函〔2011〕197号)第二条第一款:“申请认定的产业化基地所在的省级科技部门负责初审,确定推荐意见后行文报科技部高新司。” | 省 | 开展产业化基地申报、初审及向科技部推荐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推荐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省内产业化基地申报进行初审,并推荐意见后报科技部。根据科技部评审意见,组织完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按照科技部要求做好产业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申报、预审的业务指导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1 |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指导大学科技园建设。 | 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23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第十四条:“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 省 | 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申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预审的业务指导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2 |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 | 3700001006024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第十五条:“经省科技厅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 | 省 | 组织本地区省级孵化器积极申报,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引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申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省内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本省孵化器进行申报、专家评审并实地核查,发布公示结果并推荐至科技部。对变更信息的孵化器进行最终审核并实地核查,向科技部提变更建议。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指导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所在地区国家级孵化器申报的业务指导工作。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3 | 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 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 | 3700001006008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2.【部委文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殖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第十三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每年的复查。复查合格者,许可证继续有效;任何一项条件复查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并接受再次复查。如仍不合格,取消其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资格,由发证部门收回许可证。但在条件具备时,可重新提出申请。 ” 3.【部委文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十六条:“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科技厅(科委)吊销其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予以公告。” 4.【其他文件】《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关于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对开展2018年度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 省 | 负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年检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年检业务手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年检服务指南》,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年检工作,对作出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年检结果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证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 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24 |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 3700001006009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 省 | 组织本地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价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指导各评价工作机构(市、县)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5 | 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管理 | 3700001006010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其他文件】《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18〕129 号)“三、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 省 | 负责规范和指导省一级社会力量设科技奖 | 直接实施责任: 1.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指导监督责任: 2.明确监管职责,指导和监管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市 | 负责规范和指导市一级社会力量设科技奖 | 直接实施责任: 1.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指导监督责任: 2.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 | ||||||||
县 | 负责规范和指导县区一级社会力量设科技奖 | 直接实施责任: 1.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