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行政确认类事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19-10-21 11:58 文字大小: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承担省科技平台建设工作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3700000706003行政确认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发展和建设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平台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对全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平台认定申报推荐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组织本市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荐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向省级推荐符合条件的平台认定。
2.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与农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3700000706004行政确认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大学科技园。”;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6〕148号)第五条:“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3.【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农业科技园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活动的通知》(鲁科字〔2015〕56号)“省科技厅、财政厅为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1、园区申报单位为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填报园区申报书,向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2、经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负责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省科技厅、财政厅为全省农业科技园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修订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的申请、推荐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的省级农业科技园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农高区建设管理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负责省级农业科技园的申请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填报省级农业科技园申报书,向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3负责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700000706005行政确认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4.【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山东省(不含青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将拟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负责山东省(不含青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地市科技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和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又拒不说明理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2.【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对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及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4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创新服务机构认定3700000706001行政确认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对全省创新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各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服务机构,并进行认定管理。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所在地区创新服务机构培育的业务指导工作。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地区创新服务机构的申请和推荐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申请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对本地区创新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本地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服务机构的申请和推荐,并进行业务指导。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请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5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3700000706006行政确认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二、关于营业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部委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部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3:“一、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1.【行政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二条:“从事技术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青岛、烟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授权由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余各市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3700000706002行政确认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农社字〔2008〕105号)第五条:“实验区申报范围: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或其城区;县(市、区);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包括各类开发区);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可单独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联合申报”;第七条:“副省级城市及设区的市政府申报实验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其余申报实验区的,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负责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直接实施责任:
1.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组织论证评审;对考察合格或通过评审的实验区下达批复文件并授予“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标牌。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全省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请、初审工作。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域认定实验区的初审直接实施责任:
1.市科技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材料初审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2.指导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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