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 3700000106001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2.【部委文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殖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第十六条:“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或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 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处分或吊销许可证;给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部委文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 省 | 负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批、发证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实验动物生产许可业务手册》、《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服务指南》等具体规定,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 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 3700000106002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2.【部委文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殖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第十六条:“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或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 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处分或吊销许可证;给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部委文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 省 | 负责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批、发证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实验动物使用许可业务手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服务指南》等具体规定,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 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3700000106003 | 行政许可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通过,2012年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第九款:“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第十二款“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4.【部委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5.【部委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四条:“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第五条“决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 省 | 负责中央和省直驻济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市 | 负责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