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领域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鲁代表机构办事指南(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发布时间: 2017-08-25 15:39 文字大小:

为规范科技领域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鲁代表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申请

(一)设立驻鲁代表机构

科技领域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及在山东省科技厅受理范围内设立代表机构,向山东省科技厅提出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及说明事项:

1.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相关材料(参照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2.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领域、机构职能说明;

3.拟设立代表机构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作用说明;

4.遵守中国法律、合法开展活动、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山东省科技厅业务管理的承诺书。

(二)变更登记事项

依法登记的由山东省科技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鲁代表机构在以下方面发生变更,应向山东省科技厅提出变更业务申请:

1.名称变更;

2.首席代表变更;

3.驻鲁代表机构住所地变更;

4.业务范围变更;

5.活动地域变更;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山东省科技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鲁代表机构应参照初次设立要求提交申请。

二、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一)年度活动计划

依法登记的由山东省科技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鲁代表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山东省科技厅。

(二)年度工作报告

依法登记的由山东省科技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鲁代表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山东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三、有关事项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驻鲁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鲁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确定,代表机构活动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根据主要活动领域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二)本指南所需表格可在登记管理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填报、下载、打印,网址为:www.mps.gov.cn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外文材料必须提供经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联系电话:0531-66777168。

山东省科技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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