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17-12-27 11:07 文字大小: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现行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是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的,2001年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当前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大背景下,推动科技成果和技术转移转化体系不健全,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标准不利于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难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机制不健全等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完善。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了较大修改,对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激发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成果转化积极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实施

新的《条例》共6章45条,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推动、保障和促进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通过有效措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得落实税收优惠;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募集资金。

二是注重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条例》以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为指导思想,规定科技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有关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组织实施或由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享人才、技术、信息和研发设施;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三是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序开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科技、财政、人社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及其人员的评价、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内容。

四是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创造科技成果的主力军,但普遍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为了充分调动其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其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后,免除决策责任;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根据我省实际,将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比例,按不同情形,分别由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的比例,不低于5%提高到不低于10%的比例。

相关政策: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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