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4-11 10:42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对科技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厅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履行科技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厅领导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协调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厅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其他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协调指导我厅政务公开的经常性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厅内外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上网信息保密安全的审核工作。

人事处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实施。

政策法规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负责对政务公开事项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和职责分工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科技发展战略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和成就以及重大科技成果;

(四)重要科技会议、活动;

(五) 有关科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

(六)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依据、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纪律、主办人员、投诉电话;

(八)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依据和标准;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厅内部重要工作动态和事项;

(十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技术和事件;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按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日常性工作内容,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科技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申请公开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范围的,有关处室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科技厅政务公开的载体包括:

(一)科技厅互联网门户网站;

(二)科技厅政府专网门户网站;

(三)《科技信息报》和《科技信息》;

(四)科技厅热线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电子触摸屏;

(五)各类科技工作会、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

(六)新闻发布会;

(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宣传媒体;

(八)对外宣传手册和材料;

(九)其他公开载体。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厅互联网门户网站面向社会的信息发布功能,其栏目设置应保证下列各项内容:

(一)政务大厅;

(二)新闻中心;

(三)通知通告;

(四)政策法规;

(五)组织机构;

(六)科技统计;

(七)省长和厅长信箱;

(八)其他需要设置的栏目。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技厅政务专网门户网站在内部信息和工作交流中的作用,其栏目设置应保证下列各项内容:

(一)科技动态;

(二)会议纪要;

(三)督察督办;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五)科技参考、论坛、园地;

(六)其他需设置的栏目。

第十二条 涉及全厅的重大科技会议、科技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提供信息,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评审。各有关计划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年度计划申报须知、重点领域、招标投标、项目评审、拟上项目公示等事项,及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科技奖励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评审。科技成果处应通过门户网站和《科技信息报》将年度重大科技成果向社会公告,对拟授奖重大科技成果应在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将科研序列职称评定的名额、条件、程序、结果等,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和公示。

第十六条 科技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和重大科技政策发布出台前,有关业务处室应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座谈会等形式,让公众了解法规、规章、政策颁布实施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奖励、科技经费的安排使用等重大科技事项,有关处室应通过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评审会和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鼓励社会人士积极参与重大科技活动,推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将年度工作情况和厅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等内容通过政务专网门户网站或OA系统公告栏及时公布和公开。

第十九条 人事处应对干部考核、任免、交流、奖惩等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政务专网门户网站或OA系统公告栏及时公示、公告和公布,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

第二十条 条件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政务专网门户网站或OA系统公告栏及时公开办公经费和其他财物管理使用情况,尤其是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干部群众比较关心的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将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房屋资源的调整和安排、车辆的调度和使用、后勤管理和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要会同机关纪委、人事处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及时公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例等情况,对机关干部职工比较关心的住房分配、经费使用、福利安排、职务晋升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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