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津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意见共分七部分。
一、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和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力度。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企业当年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1 0万元。2. 对新建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经认定达到建设标准后,根据平台为产业提供技术支撑或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鼓励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租金优惠。对处于孵化期内的企业,其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3. 引进科技研发机构。科研院所来宁津县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对其出让技术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二、加强企业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1 0万元、5万元和1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1. 对企业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填补国际空白(国际领先)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开发填补国内空白(国内领先)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5万元奖励。加大政策引导性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申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2.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对当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对发明专利已转化为生产力,年创利润1 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对新获“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
四、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1. 企业转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享受技术研发费用优惠政策。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7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按照至少70%、最多95%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 3. 企业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企业应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不低于净收入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4. 企业科技人员以股权形式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⑴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或者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实行奖励。⑵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政府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其后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
五、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l万元。
六、支持科技创新、创业。1.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在宁津县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70%、最多95%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在宁津县创办的企业,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3. 对获得“德州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和“德州市十佳科技创新人物”的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4.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奖励(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l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国际合作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国际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
七、强化科技创业保障。1.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形成股权融资、私募融资、债券融资、场外挂牌、上市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格局。引导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对接。吸引各类金融机构来宁津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银企对接活动。引进知识产权评估、担保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制度。设立一定数额专项资金,用于为全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