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实施《莱芜市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行动实施意见》,加快全市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探索激励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途径,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莱芜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的意见》,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奖励的范围主要包括:列入国家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通过科技合作引进的成熟先进技术,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技术含量高并形成显著效益的专利。
奖励条件和标准是:(一)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国家“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的牵头单位和第二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和20万元资金奖励。(二)创新平台。主要指承担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牵头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被国家、省批准建设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以及当年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从5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三)科技合作。主要包括被省科技厅批准建设,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国外院士合作共建的院士工作站;通过国际合作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和专家,具有实质性进展并列入国家国际合作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四)科技成果。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二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从50万元—8000元的资金奖励。(五)专利。设立莱芜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000元的资金奖励。